中国搏击协会教练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搏击协会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群众性项目训练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进一步促进搏击运动的普及与发展,加强搏击教练员队伍 的建设与管理,借鉴《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及国家体 育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搏击教练员,是指在群众性业余搏击活动中从事教学训练指导等工作的搏击专业技术人员,中国搏击协会教练员须年满 18 周岁。
第二章 技术等级标准
第三条 中国搏击协会教练员技术等级分为:中国搏击协会初级教练员、中国搏击协会中级教练员、中国搏击协会高级教练 员、中国搏击协会国家级教练员。
第四条 申请中国搏击协会教练员技术等级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 中国搏击协会初级教练员
1、从事搏击教学工作 1 年及以上;
2、获得中国搏击协会段位一段以上(含一段)段位证书;
3、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搏击专业技术知识,基 础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
4、参加中国搏击协会组织的教练员晋升及复训工作并通过考核,完成中国搏击协会年度注册工作。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遵守中国搏击协会各项规定,无不良从业记录。
(二) 中国搏击协会中级教练员
1、从事搏击教学训练工作 3 年及以上,担任初级教练员工作 2 年以上;
2、获得中国搏击协会段位 2 段以上(含 2 段)段位证书;
3、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参加至少 2 次市级以上(含市、 区级)的搏击赛事活动;
4、按要求完成中国搏击协会年度注册工作,参加中国搏击协会组织的教练员晋升及复训工作并通过考核;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遵守中国跆协各项规定,无不良从业记录。
(三) 中国搏击协会高级教练员
1、从事搏击教学训练工作 7 年及以上,担任中级教练员 2 年以上;
2、获得中国搏击协会段位 4 段以上(含 4 段)段位证书;
3、近两年带队参加至少 2 次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搏击赛事活动,所培训的会员 5 人次获得前三名成绩;
4、按要求完成中国搏击协会年度注册工作,参加中国搏击协会组织的高级教练员晋升及复训工作并通过考核;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遵守中国跆协各项规定,无不良从业记录。
(四) 中国搏击协会国家级教练员
1、从事搏击教学训练工作 10 年及以上,担任高级教练员工作 5 年以上;
2、获得中国搏击协会段位 5 段以上(含 5 段)段位证书;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以上技术 等级;取得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等级;具备中国搏击协会认可的搏击馆、培训机构执教 3 年以上经历者;在国家级体育类核心期 刊发表过 1 篇以上搏击相关专业论文;所培训的运动员参加跆搏击重大国际赛事获得前五名的成绩;
4、近两年内参加至少 2 次中国单项搏击协会组织的搏击赛事活动,所培训的运动员 3 人次获得前三名成绩;
5、参加中国搏击协会组织的国家级教练员晋升培训工作并通过考核,完成中国搏击协会年度注册工作;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序良俗,遵守中国搏击协会各项规定,无不良从业记录,在业内具有一定认可度和影响力。
(五) 破格晋升获得奥运会前八名、世锦赛前八名、亚运会前六名、全 运会取得前三名的获得者参加等级培训,完成注册,无不良 记录,经中国搏击协会综合评定后,可授予相应等级。
第三章 申报与核准
第五条 申报流程与材料
满足晋升条件的教练员可以登录中国搏击协会官方网站,在年度培训计划列表中查询各区域开展培训考核计划,向考核单位提交晋升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中国搏击协会教练员技术等级申请表。
(二)符合晋升条件的中国搏击协会段位等级证书。
(三)符合晋升条件的相应技术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等级证书。
(四)符合晋升条件的参赛、成绩证明和从业证明等。
(五)其它符合条件的相应材料与文件。
第六条 中国搏击协会高级和国家级教练员由所属中国搏击协会各省会长单位核实信息并提出初审意见、 报送中国搏击协会审批。中国搏击协会初级教练员、中级教练员由 中国搏击协会各会长单位会员培训和审批,须报中国搏击协会备案。
第七条 中国搏击协会教练员技术等级证书由中国搏击协会统一监制、颁发。
第四章 培训与注册
第八条 单位会员举办中国搏击协会初级和中级教 练员培训,需提前 30 天报中国搏击协会备案公示并开通网站报名系统。
第九条 中国搏击协会初级和中级教练员须每年在所属 中国搏击协会各一级单位会员单位进行注册,每两 年参加一次一级单位会员举办的培训/复训学习班。中国搏击协会高级和国家级教练员须每年在中国搏击协会进行注册,每两年参加一次由中国跆协举办的培训/复训班学习。
第十条 各级中国搏击协会教练员在普及和推广搏击运动的过程中,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当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搏击专项技能传授、训练指导等有偿服务。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搏击协会教练员按照分级分类和区域管理原则,建立教练员库,中国搏击协会负责标准制定,负责高级和国家级教练的职务管理。初、中级教练员由各省会长单位负责职务管理,日常管理纳入区域负责。
第十二条 对工作努力、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各级中国搏击协会教练员,中国搏击协会予以表彰、奖励或优先推荐晋升技术等级。
第十三条 对从事搏击教学工作 10 年以上,为 搏击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经会长单位会员推荐,中国搏击协会审核可批准授予“全国优秀搏击教练员” 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奖章。
第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注册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搏击培训学习的教练员,降级处罚,不得参加中国搏击协会举办的搏击活动。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注册或不参加搏击培训学习的教练员,注销其技术等级。
第十五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和中国搏击协会各项管理规定、 违反体育诚信行为、不遵守等级评定等相关规定或对搏击事业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教练员,中国搏击协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级直至注销其技术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搏击协会拥有最终解释权。